本法所稱保險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,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,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,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。
但若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
在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,作為「當然繼承人」的配偶是一定可以繼承的。而除了配偶之外,法定的繼承順序就決定了誰有資格分配遺產,民法上
一位17歲高中女生不幸車禍身亡,媽媽向學保申請身故保險金100萬,學校另幫學生投保團體壽險100萬,媽媽一起申請,沒料到學保公司說爸爸算監護人,要分一半,堅持只能理賠給媽媽100萬。
保險的受益人不受 法院拋棄繼承的影響 法定受益人當然還是領的到身故保險金喔~ 只是法定受益人是有順位的 法定受益人指的是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也就是說保險金會由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平均分 根據我國《繼承法》規定,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、子女、父母 在勞工保險的給付項目中,只有死亡給付是由他人請領,因此,法條特別規定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及其請領的順序。
然而, 對於保險受益人的指定,我國民眾往往不會多想直接填寫「法定繼承人」,卻不知道如此做法不僅可將無法錢留給最想要照顧的家人,更可能造成家人對簿公堂
地方法院認為是【保險事故發生時】的法定繼承人
配偶vs
民法第1144條規定,配偶有相互繼承權,得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為繼承。 又民法第1138條規定,除配偶外,遺產繼承人之順序如下: 1
一、學者認上開法條未如外國立法例般區分
本法所稱保險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,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,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,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。
配偶:應繼分之1/2
當遺產繼承人,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,即喪失遺產繼承權: 如果保單未變更要保人、繼承人也沒有持續繳交保費,保單會轉為「自動墊繳」也就是從保價金當中扣保費,當保價金被扣完時,保單就會轉為停效。 保單停效後發生保險事故,保險公司不會負擔賠償責任 ,也就是被保險人的保障中斷。 1
第二順位: 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,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
一位17歲高中女生不幸車禍身亡,媽媽向學保申請身故保險金100萬,學校另幫學生投保團體壽險100萬,媽媽一起申請,沒料到學保公司說爸爸算監護人,要分一半,堅持只能理賠給媽媽100萬。